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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2019/11/30 9.8k 阅读 495 点赞

YCR-2019-43001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6%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收入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应税所得率(6%)

三、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